各教学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“学生中心、产出导向、持续改进”教育教学理念,全面了解学生学习状况,促进我校教风和学风建设,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-2024-1学期教师评学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学主体及对象
1、评学主体
评学主体为2023-2024-1学期所有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。(包括理论课、实践课)
2、评学对象
评学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班级,任课教师对各自授课的教学班级进行整体评价。(公共任意选修课、毕业论文、专业实习、学业导航系列课程、素质拓展系列等课程可不做评价)
二、评学时间
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0日。
三、评学流程
教师登录综合教务系统(教师端),在页面左侧栏目中点击“教学评估”选择“教师 评学”(出现教师上学期任教课堂)如图所示:
点击“评估”按钮,在问卷页面答题,完成后点击“提交”按钮,如图所示:
四、评学要求
1、教师评学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评学工作,合理安排,认真组织本部门所有任课教师,按要求开展网上评学工作,保质保量完成。
2、各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地对授课班级进行评价,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学工作,并针对教学及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教学意见和建议。
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
2024年4月26日